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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警示案例五: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4-06-20 15:44:07 来源: 作者: 浏览量:1579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警示案例五: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基本案情 

李某某,于2009年4月份登记注册某某养殖场,系该养殖场法定代表人。

 

2011年至2015年期间,李某某以扩大养殖规模,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以1%至5%、甚至10%的月息,向唐某某、杨某某等3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39.05万元,李某某于2015年12月份逃离该地,2017年3月被抓获归案。截至归案时,尚欠本金680万元及利息未归还。

 

2016年1月18日该地公安局以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2017年3月21日该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8月14日提起公诉,2017年12月27日该地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涉案金额大、涉案人数多,集资参与人代表及部分家属,多次到该地人民检察院反映案件情况且情绪激动,办案人员均热心接待并耐心倾听,让来访集资参与人充分表达诉求,并根据案件情况及办案程序进行释法说理。本案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该地人民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查封犯罪嫌疑人房产,公安机关采纳建议,依法查封并完善相关程序,充分保障集资参与人债权的实现。

温馨提示

犯罪分子往往抓住投资者贪图小便宜和追求高利的心理,抓住一些投资者赌一把的心理,利用旅游、养老、养殖、投资等噱头,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对投资者进行欺诈,导致大量投资者血本无归。在此敬告广大市民朋友们,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如遇到此类情况,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不要轻信,不要盲从,要理性选择投资渠道,远离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