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报告机构反洗钱报送主体资格申请和机构信息变更的管理工作,加强对报告机构的工作指导,特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反洗钱法规要求需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职责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银行卡组织、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机构(以下统称报告机构)。
第二条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以下简称反洗钱中心)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各报告机构反洗钱报送主体资格申请及机构信息变更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反洗钱中心负责在“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中录入报告机构基本信息,记录报告机构变更信息,生成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以下统称银行业等金融机构)的报告机构编码等事宜。
第四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总部注册地在其辖区内的报告机构管理工作,审核报告机构提交的《报告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1)、《报告机构基本情况变更表》(见附2)内容,按照人民银行科技主管部门的统一编码规范及管理规定生成银行卡组织、资金清算中心和支付机构(以下统称银行卡组织等机构)的报告机构编码,督促报告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报送职责。
第二章 申请反洗钱报送主体资格
第五条 申请反洗钱报送主体资格的报告机构在收到开业批复或取得业务经营许可后的一个月内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领取《报告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
第六条 报告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将填写完毕、签章确认后的《报告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提交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同时提交用以证明所填信息准确性的各类文件资料复印件,如不同行业监管部门批准报告机构设立或开展经营活动的许可性文件,及报告机构出具的证明负责人、联系人真实身份的文件等。
第七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报告机构提交的《报告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进行审核,主要是核实报告机构的身份、报告机构信息的准确性、确保其知晓并督促其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相关报送工作要求,然后签章予以确认。
第八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认《报告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无误后,在表中为银行卡组织等机构填写对应的报告机构编码,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报告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传真至反洗钱中心。
第九条 反洗钱中心根据《报告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内容,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录入报告机构总部名称、类别编号、总部注册地行政区划代码、银行卡组织等机构的报告机构编码等信息,为报告机构分配用户信息(包括登陆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同时为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分配报告机构编码。
第十条 反洗钱中心将报告机构的用户信息(包括银行业等金融机构的报告机构编码)通过办公网告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求其转告报告机构,并指导报告机构按要求开展反洗钱报送工作。
第三章 申请变更机构信息
第十一条 报告机构因机构名称、总部注册地变更或机构合并、拆分、撤销等原因需对机构信息进行变更时,须在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领取《报告机构基本情况变更表》。申请总部注册地变更的报告机构应向变更后总部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申请。
第十二条 报告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将填写完毕、签章确认后的《报告机构基本情况变更表》提交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并提交用以证明所填信息准确性的各类文件资料复印件,如不同行业监管部门批准报告机构变更的许可性文件,及报告机构出具的证明负责人、联系人真实身份的文件等。如果因合并或拆分而成立新的机构,新成立机构需要填写《报告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单独申请反洗钱报送主体资格。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报告机构因信息变更提交的《报告机构基本情况变更表》、《报告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进行审核,主要是核实报告机构的变更情况、确保新成立的机构知晓并督促其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相关报送工作要求、督促已撤销报告机构做好反洗钱报送相关后续事宜等,然后签章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确认无误的《报告机构基本情况变更表》、《报告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传真至反洗钱中心。
第十五条 反洗钱中心根据《报告机构基本情况变更表》内容,在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中完成报告机构名称或总部注册地变更、合并或拆分关系建立、注销已撤销报告机构等工作;根据《报告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为新成立机构分配用户信息。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妥善保管报告机构提交的《报告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报告机构基本情况变更表》原件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查询。
第十七条 报告机构未按规定时间申请反洗钱报送主体资格、变更机构信息,影响反洗钱工作正常开展的,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相关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依照本规程制定辖区内报告机构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并根据相关规范文件和报告机构行业扩展情况适时修改。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报告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
2.报告机构基本情况变更表
附1
报告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 | |||
第一部分 报告机构总部基本信息 | |||
1.报告机构总部名称 |
□ 财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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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机构类别编号 | |||
3.报告机构总部注册地行政区划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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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报告机构总部负责反洗钱工作部门联系信息 | |||
4.负责部门名称 | 5. 传真 | ||
6.负责人姓名 | 7.办公电话 | ||
8.移动电话 | |||
9.联系人姓名 | 10.办公电话 | ||
11.移动电话 | |||
12.通信地址 |
省 市 街道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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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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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14.报告机构编码(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生成银行卡组织等机构的报告机构编码,反洗钱中心负责生成银行业等金融机构的报告机构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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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机构总部负责人签字: 日期: 公章: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洗钱处负责人签字: 日期: 公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所有项目均为必填项,请务必用正楷完整准确填写,电话和传真还须写明区号和分机号码(若有)。
二、请根据本机构业务类别选择本表“报告机构类别编号”:
01001 | 国有银行 |
01002 | 股份制银行 |
01003 | 政策性银行 |
01004 | 城市商业银行 |
01005 | 农村商业银行 |
01006 | 农村合作银行 |
01007 | 外国独资银行 |
01008 | 中外合资银行 |
01009 | 外国银行分行 |
01010 | 外国银行代表处 |
01011 | 城市信用社 |
01012 | 农村信用社 |
01013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
01014 | 村镇银行 |
02001 | 证券公司 |
02002 | 期货公司 |
02003 | 基金管理公司 |
03001 | 保险公司 |
03002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
10000 | 信托公司 |
11000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
12000 | 财务公司 |
13000 | 金融租赁公司 |
14000 | 汽车金融公司 |
15000 | 货币经纪公司 |
20001 |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
21001 | 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 |
21002 | 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 |
30001 | 支付机构 |
三、本表“报告机构总部注册地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应根据数据报送接口规范附件中的行政区划代码表填写。
四、本表填写完毕后报总部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核确认,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该表传真至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注:1.本表所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2.国家开发银行申请反洗钱报送主体资格时,属于政策性银行,目前其在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中仍沿用政策性银行的“报告机构类别编号”,故未在此处单独列出。
附2 报告机构基本情况变更表 | ||||
机构变更类别: 1.名称变更 2.总部注册地变更 3.合并 4.拆分 5.撤销 | ||||
第一部分 报告机构总部基本信息 | ||||
变更前 | 变更后
□ 财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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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机构总部名称 | 报告机构总部名称 | |||
报告机构编码 | 报告机构编码 | |||
报告机构总部注册地行政区划代码
| 报告机构总部注册地行政区划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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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报告机构总部负责反洗钱工作部门联系信息 | ||||
负责部门名称 | 传真 | |||
负责人姓名 | 办公电话 | |||
移动电话 | ||||
联系人姓名 | 办公电话 | |||
移动电话 | ||||
通信地址 |
省 市 街道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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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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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备注说明 |
报告机构总部负责人签字: 日期: 公章: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洗钱处负责人签字: 日期: 公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所有项目均为必填项,请务必用正楷完整准确填写,电话和传真还须写明区号和分机号码(若有)。
二、本表“报告机构总部注册地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应根据数据
报送接口规范附件中的行政区划代码表填写。
三、当“机构变更类别”选择合并或拆分时,变更前(后)机构可能涉
及多家,请根据机构数量填写多张《报告机构基本情况变更表》;
因合并或拆分而新成立一家或多家机构时,请在填写本表同时,
根据新成立机构数量补充填写《报告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
四、填写本表第一部分“变更后的报告机构编码”时需注意:当“机
构变更类别”选择名称、总部注册地变更时,变更前(后)报告
机构编码不变;当选择合并或拆分,且没有新成立机构时,变更
后报告机构编码填写存续机构的编码,若有新成立机构,新成立
机构所对应的变更后报告机构编码参照正文第三条、第四条的不
同编码产生方式分情况填写。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人民银行科技主管部门要求为银行卡组织等机构生成编码时,若存在不同情况请执行总行科技主管部门要求,并在第三部分“备注说明”中说明情况。
五、本表不适用于“报告机构总部负责反洗钱工作部门联系信息”发
生变更的情况。
六、本表第二部分填写内容应与变更后报告机构保持一致。
七、本表填写完毕后报总部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核确认,人民
银行分支机构将该表传真至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注:本表所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
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