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国原油期货采用保税交割,交割油库位于中国沿海的保税油库,因此我国原油期货对应的现货参考价格应当是中国沿海保税原油的现货价格。对于交割卖方来说,交割价格为保税油库交货的到岸价格,对于交割买方来说,交割价格为保税油库提货的离岸价格。以中东阿曼原油为例,阿曼原油在中东起运港的离岸价格、加上运往中国港口的相关运费、保险费等,以及运达中国港口的相关港口、码头和入库费用,就等于中国港口阿曼原油的理论交货价格。
答:我国的原油期货方案和目前国际上几个主要的原油期货品种在交割等级、合约大小、报价单位、交易时间、挂牌月份等多个方面都有所不同。以下表总结:
答:首先,原油市场是一个非常国际化的市场,原油的贸易是开放的,贸易流向也是多边的。我们建立一个国际化的原油期货市场,可以更准确的反映原油现货市场的真实情况,从而更好的为实体经济服务。其次,我国的原油对外依存度超过50%,在原油市场上我国是天然的买家。我们对国际参与者开放,有利于买卖双方的平衡,从而建立一个更健康的市场机制。第三,引入国际参与者,才能准确的反映亚太地区的原油市场的供需平衡,有了国际投资者的参与,可以更有效的增加我国在国际原油市场的话语权。
答:目前国际上原油的现货交易最主要集中在欧洲的北海和地中海、美国、新加坡和中东地区,其对应的欧洲、美国和亚太地区也是全球最大的原油消费区。而全球三大原油期货则分别是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 集团)旗下的纽约商品交易所(NYMEX)的西德克萨斯轻质油期货合约(WTI)、位于伦敦的洲际交易所(ICE)的北海布伦特原油期货合约和阿联酋迪拜商品交易所(DME)的阿曼原油期货合约。
答:四种参与模式包括:模式1,境内期货公司会员直接代理境外客户参与原油期货;模式2,境外中介机构接受境外客户委托后,委托境内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一户一码)参与原油期货;模式3,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接受境外客户委托参与原油期货(直接入场交易,结算、交割委托期货公司会员进行);模式4,作为能源中心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参与原油期货;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我国原油期货市场, 应当符合《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包括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货交易基础知识,了解能源中心相关业务规则,通过相关测试,有历史交易经验,申请交易编码前5 个工作日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100 万元或者等值外币,具有健全的期货交易管理制度,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或者被有权监管机关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能源中心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等。此外还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能源中心的业务规则,同时能源中心鼓励相关企业在原油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我国原油期货市场, 除需要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能源中心的业务规则外,还需要遵守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同时能源中心鼓励相关涉油企业在原油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
对于境外投资者,一是可以通过境内期货公司代理参与交易; 二是可以通过境外中介机构,并由境外中介机构委托境内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参与交易;三是可以通过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代理参与交易;四是可以申请作为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直接参与交易。
答:一是可以直接以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的方式从事代理业务,二是与境内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建立委托关系,代理境外投资者参与交易。
答:境外个人投资者参与我国原油期货市场,应当符合《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包括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期货交易基础知识,了解能源中心相关业务规则,通过相关测试,具有历史交易经验,申请交易编码前5个工作日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50 万元或者等值外币,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或者被有权监管机关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能源中心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等。境外个人投资者参与我国原油期货市场,除需要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能源中心的业务规则外,还需要遵守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
境外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境内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参与我国原油期货市场。
答:参与我国原油期货市场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符合《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包括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货交易基础知识,了解能源中心相关业务规则,通过相关测试,有历史交易经验,申请交易编码前5个工作日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具有健全的期货交易管理制度,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或者被有权监管机关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能源中心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等。此外,还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能源中心的业务规则,同时能源中心鼓励相关企业在原油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
答:参与我国原油期货市场的境内个人投资者应当符合《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包括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期货交易基础知识,了解能源中心相关业务规则,通过相关测试,具有历史交易经验,申请交易编码前5个工作日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或者被有权监管机关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能源中心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等。 此外还需要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能源中心的业务规
则,同时自然人不能参与原油期货的实物交割。
答:目前按照证监会前期的指导意见,能源中心对香港、新加坡及美国方面投资者的引入做了深入研究,目前正在逐步扩大研究范围。
由于欧洲国家构成比较多样化,还会面临欧盟及本国监管机构双重监管问题,故建议提供具体参与者的国别信息与参与模式,能源中心做针对性研究后反馈详细意见。
答: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会员管理细则》第三十七条要求,“非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作为客户另行开立账户从事期货交易,经能源中心批准的除外”。因此,同一法人主体如果是能源中心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原则上不能再同时以客户身份通过经纪机构参与。
答:我国原油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规定为当日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交割结算价是最后5个有成交交易日的结算价的算术平均价。
布伦特原油期货的每日结算价是伦敦时间19:28-19:30的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WTI原油期货的每日结算价是纽约时间14:28-
14:30的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时间段正是伦敦时间的19:28-19:30,两大交易所采集每日结算价的时间段是重叠的。迪拜商品交易所阿曼原油期货合约每日结算价是新加坡时间16:25-16:30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新加坡时间16:30相当于迪拜时间12:30、美国中部标准时间2:30、或者美国中部夏令时3:30。
布伦特原油期货到期合约多采用现金结算,结算价是基于洲际交易所期货布伦特指数在到期日的价格。该指数代表了被业界媒体所报导并确认的21天BFOE(北海布伦特,Forties,Oseberg andEkofisk四种原油)市场上交易的相关交割月的平均价格, 只有媒体公布并经交易所核定的大宗交易(60万桶)才能被采纳到该指数的计算中。该指数具体计算为以下价格的平均值:
(1)21天BFOE市场上第一个月(目标计价月)大宗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2)21天BFOE市场上第二个月大宗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加上或者减去第一个月和第二个月价差的简单平均;(3)媒体就21天BFOE市场上第一个月大宗交易报价(买入和卖出的中间价)的简单平均。
WTI原油期货的交割结算价是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阿曼原油期货的交割结算价是到期合约新加坡时间16:15-16:30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答:与QFII制度不同,我国原油期货市场不对单个境外投资者设置
额度限制。原油期货交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以使用人民币,也可以直接使用美元作为保证金,但美元保证金结汇后方可用于结算。
结汇和购汇应基于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原油期货交易的实际结果办理,只涉及期货交易盈亏结算、缴纳手续费、交割货款或追缴结算货币资金缺口等与原油期货交易相关的款项。
答: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境外汇入人民币或美元资金参与原油期货交易,在境内实行专户存放和封闭管理,不得用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以外的其他用途。遵循“哪里来,哪里去”的原则,可以将资金和盈利汇往境外。
答:能源中心原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设置为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
算价的4%。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以公告形式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国际上一般没有涨跌停板,或者涨跌停板很大且和熔断机制联合使用。
布伦特原油期货和迪拜商品交易所阿曼原油期货合约都没有涨跌停板限制。WTI原油期货对每一具体合约,涨跌幅限制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5美元/桶,达到后暂停交易2分钟;重启后如封板,则按5美元/桶的层级分四级逐级调升直至±20美元/桶,且每次均暂停交易2分钟;到±20美元/桶后如继续封板则取消限制。
能源中心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即从该期货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的不同阶段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同时,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以公告的形式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结算准备金的管理适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
洲际交易所欧洲结算所和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结算所均使用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制定的保证金系统,称之为芝加哥商品交易所标准投资组合风险分析系统(SPAN系统)。SPAN系统中,计算初始保证金的算法考虑了各种不同策略的盈亏情况,如时间价差、裂解价差和套利等,该算法还考虑了不同合约月份的波动幅度。基于这一原因以及结算会员净头寸结算程序的考虑,初始保证金水平被降至最低水平,且结算所不会因此承担不合理的风险,以确保资金得到充分利用。
洲际交易所欧洲结算所目前的保证金标准是$2,700-3,700/手。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结算所目前的保证金是:近月合约初始保证金$2,700/手,最低保证金$2,300/手;远月合约逐额递减。迪拜商品交易所使用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结算所提供的结算服务,其保证金是:初始保证金$4,750/手,最低保证金$3,750/手。
答:交易所为每个实体发放交易编码,每个交易编码下的多空持仓按法规规定的持仓限额管理,多空分开计算,不做净头寸管理。多个实体除非是实控关系,不做合并管理,是分开管理。如果是实际控制关系,即多个编码的实际控制人是一个,则需要向交易所报备,报备后的实控关系交易编码下的持仓将被合并计算和管理。
答:交易所对套期保值业务实行审批管理,在一般持仓不能满足企业套保业务的实际需求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套期保值额度。额度认定和审批的原则,一是基于真实的现货生产、贸易和消费,二是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企业需提供相应的生产计划、贸易合同或加工生产计划等证明材料。
当合约进入临近交割月份时,交易系统会对原来获批的一般月份套保额度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一般月份套保额度即转化为临近交割月份额度,调整的原则是在一般月份获批额度和临近交割月份一般持仓限额二者之间选其最小的数额,主要原因是考虑控制临近交割月份的市场风险。当企业发现转化后的额度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通过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保额度来满足其套保需求。
答:目前不接受信用证作为保证金。
答:结购汇必须通过境外客户保证金指定存管银行办理。会员办理结购汇时,可以先查询相关银行的实时汇率,然后选择报价最优的银行发送换汇申请。
答:按单向大边收取交易保证金。
参见《结算细则》第二十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能源中心可以单边收取交易保证金:
(一)同一客户在同一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处的同品种双向持仓(合约进入最后交易日前第五个交易日闭市后除外),按照保证金金额较大的一边收取;
(二)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同品种的双向持仓(合约进入最后交易日前第五个交易日闭市后除外),按照保证金金额较大的一边收取”。
答:《结算细则》第四十条的后半部分提到对于会员在能源中心的任一内部明细账户未补足保证金的处理,即:如果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或者等于零的,该账户对应的会员或者境外特殊参与者不得开新仓;如果结算准备金小于零的,能源中心按照《风控管理细则》的规定进行强行平仓等处理。
目前,交易所对会员因保证金不足导致强平的执行时间为第一节交易结束后、第二节交易开始前(10:15~10:30)。
答:会员通过【能源中心会员服务系统】的电子出入金菜单,向能源中心提交入金、出金申请,即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和能源中心专用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申请。
入金申请,交易期间由系统自动审批并实时转账;出金申请, 由能源中心在日终结算时集中办理划转。
答:境外经纪机构与其客户应遵循本国(地区)监管相关政策规定;境内期货公司应遵循中国证监会相关政策规定。
答:直接委托境内期货公司进行结算(或者交易和结算)的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必须在具有境外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的指定存管银行开立专用期货结算账户。
答:不可以。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5]35号文规定,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以及具有结算资格的期货公司或其他机构为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的,可以开立相应的外汇专用账户。
答:是的。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9号规定:
“二、境内原油期货交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九、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以直接使用外汇作为保证金,外汇保证金结汇后方可用于境内原油期货资金结算” 。
能源中心《结算细则》第23条规定:
“人民币作为能源中心结算币种。经能源中心同意,外汇资金和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资产可以作为保证金。”
答:我国原油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制度,到期原油期货合约按照标准交割流程进行交割,未到期原油期货合约可以按照期转现流程进行交割。交割实行保税交割,即以原油指定交割仓库保税油罐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原油作为交割标的物进行期货交割的过程。标准交割流程是指合约到期后,买卖双方以保税标准仓单(格式由能源中心统一制定)形式,按规定的程序履行实物交收的交割方式。
简单说来,卖方必须在合约到期之前,完成商品入库,形成仓单。在合约到期后的5个交割日内,卖方提交仓单,收取货款; 买方提交货款,收取仓单;能源中心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分配原油保税标准仓单,完成交割流程。
答:我国原油期货市场实行的仓单交割,能够最大限度减少交割违约现象的发生,维护了期货市场的平稳、有序运行。但是,期货交易所的管理环节拉长,增加了仓单管理系统维护和交割仓库监管等工作。
国外配对交割后,期货交易所对具体交割实施过程不再干预, 由买、卖双方自行完成资金和货物交换,存在着较多不可预见的交割违约风险。在国外契约精神较强的诚信商业环境下,减少了交易所的工作环节。
答:能源中心拟在辽东半岛、胶东半岛、长三角地区和珠三角地区等我国主要的进口原油港口所在地设立原油期货指定交割仓库,其中包括国有独资的油库,也包括中外合资等股份制背景的油库。交割仓库地点选取充分考虑沿海海运方便、靠近大型炼油厂和原油集散地、南方和北方兼顾。 指定交割仓库名单将在上市前公布, 能源中心将根据交割业务开展情况逐步增加交割仓库。
答:目前第一阶段暂不予以考虑。但是在将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可以考虑在境外设立交割仓库,建立国际平台以便于境外交易者的参与,将影响力辐射到周边国家。
答:原油实物交割要求对方提供原油原产地证明、原油装船港提单,海关报关单证、原油的装卸货记录等,并且上述单证中的有关内容必须相互匹配,不得有矛盾或者不一致之处,不允许在中途装、卸船等。入库生成标准仓单前,以指定检验机构按照原油期货检验细则所载明的检验指标和方法检验,检验合格,单证审定合格才能生成标准仓单。
答:原油期货交割发货主要为管道输送出库和装船出库二种方式。这两种方式因具体交割仓库的设备设施条件不同而有所不同, 无法一概而论。
一般情况下,管道输送可达到3500立方米/时,约相当于53万桶
/天;装船速度3000立方米/时,约相当于45万桶/天。
答:原油期货交割的成本有:进行实物交割的买方、卖方应当分别向能源中心支付人民币0.05元/桶的交割手续费;仓储费,具体标准上市前公布;其他费用如港务费、装卸费、港建费、检验费用等,由交割仓库及有关机构按现行收费标准向油品进出库时的货主收取。
答:原油期货交割的主要特点参见下表:
表格6:原油期货交割的主要特点
答:海关总署2015年第40号公告规定,交割后进出口,应凭保税交割结算单和保税标准仓单清单等单据向主管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故为交割结算价。
答: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第五条规定:
海关按以下原则确定期货保税原油完税价格:
(一)采用保税标准仓单到期交割的,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保税交割结算价加上交割升贴水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二)采用保税标准仓单期转现交割的,以期转现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的原油期货最近月份合约的结算价加上交割升贴水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三)采用非标准仓单期转现交割或采用保税标准仓单但未经期货保税交割而转让的,按现行保税货物内销有关规定确定完税价格。
(四)保税原油交割进口时发生的溢短,以保税原油出库完成日前一交易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的原油期货最近月份合约的结算价加上交割升贴水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海关缴税的税基应按照该期货合约的交割结算价加油种品质升贴水计算。
答:《交割细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原油期货的交割结算价是原油期货交割结算的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最后5个有成交交易日的结算价的算术平均值。
答:可以放宽原油入库时间。但是,对原油期货交割时间必须严格遵守。
为防止出现上述现象,能源中心要求原油期货客户提前30天进行入库申报,一旦入库申报获批,原则上该客户油轮已列入码头排队卸货计划,能源中心要求原油期货指定交割仓库做到期货优先,如果该客户油轮按计划到港卸货就有保证。但是,如果由于其它原因,该客户油轮未按计划时间到港卸货,只能按照现货排队,等待卸货。
答:检验细则附录中明确规定了每种可交割油种的原产地装运港要求,只有该港口装货的相对应的可交割原油才允许用于原油期货交割。
装港出来后浮仓漂半年不可用作交割。主要是由于能源中心无法监控。交割油库对原油来源有疑问,且入库方不能提供合理说明的,油库有权拒收。
答:指定交割库主要是通过油轮航行时间、航行日志等手段对运输环节进行监督。
答:没有。《交割细则》针对能源中心即将上市的原油期货以及后续的其他品种。原油期货本身不实行注册商品制度。
答:现货是期货的基础,期货交割商品入出库应严格遵守当地现货的习惯做法。指定交割仓库只是做好告知义务,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尽可能为期货货主提供便利服务。
保证期货交割商品优先入库、出库仅适用于在同等情况下,期货商品优先于现货商品。
为解决油轮排队卸货问题,能源中心要求原油期货客户提前30 天进行入库申报,一旦入库申报获批,该客户油轮就已列入码头排队卸货计划,并严格执行该计划。
在协调海关及商检等部门方面,应严格执行当地现货的规定。
声明:本文绝大部门内容转载自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100问》